(2016)鲁03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福荣、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荣,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荣,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58-5号。本院在执行王福荣诉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尚有3494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