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晓华,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69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华,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郑伟,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晓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爱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