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恬、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恬,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恬,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彩蓉(何恬之母),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何恬之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何恬因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3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恬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沙坪坝区政府对何恬等站东路200号怡馨大厦业主未送达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47号行政裁定认为,“送达”系房屋征收及补偿行政行为中的程序性事项,对何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起诉。何恬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渝行终397号行政裁定,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何恬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何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至今未看到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决〔2013〕3号征收决定文件。因沙坪坝区政府未依法送达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使其失去了依法请求救济的机会;原审法院认为其诉称的送达行为系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对何恬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据上述规定,沙坪坝区政府对该行政征收及补偿决定的送达行为系相关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其法律效力为相关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所吸收,对何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何恬的起诉,并无不当。何恬关于原审裁定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科雄审 判 员 潘勇锋审 判 员 郭载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国梁书 记 员 谌虹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