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洪丽、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丽,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丽,女,1985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王江涛,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张洪丽申请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丽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江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丽人民币25000元并已履行,其余部分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张洪丽主动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江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宝祥执行员 李香春执行员 田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