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广、丰小奎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0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广本院在执行李广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广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广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李广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