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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62号原告董某,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被告于某,女,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