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62号原告董某,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被告于某,女,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