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郝同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英,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彭云龙,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员。被执行人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太平街村太安街***号。负责人赵巧雨,女,1982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某村某街街某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谷食药监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作出的(京平)食药监食罚〔2016〕08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京平)食药监食罚〔2016〕08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4月27日,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从北京郭阿春水产公司处以18元/千克购进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鲤鱼共计5千克。2016年4月29日,平谷食药监局抽取了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经营的该批次鲫鱼1千克,检验用样品数量0.5千克,备用样品数量0.5千克。2016年5月30平谷食药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6年5月30日平谷食药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复检。同日,平谷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鲫鱼。至2016年5月30日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已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0元,获利10元。平谷食药监局认为,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未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的行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作出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7万元。同时,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未缴纳罚没款。平谷食药监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7万元以及加处罚款7万元的内容。平谷食药监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测采样凭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盛华宏林市场销货信誉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明细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强制执行审批表等。本院认为,平谷食药分局对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作出的(京平)食药监食罚〔2016〕08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对北京吉运自来海鲜店作出的(京平)食药监食罚〔2016〕08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7万元以及加处罚款7万元的内容。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