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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雪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84号李雪莲,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北大街104号1栋3单元401室,联系电话1393281****。王瑞杰,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杰。本院在执行李雪莲申请王瑞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雪莲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5民初1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