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