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鹏对赵艳涛、蒙海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鹏,赵艳涛,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81号申请人:高鹏,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赵艳涛,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蒙海燕,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高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高鹏已向本院提供四川隆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艳涛、蒙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29幢102号,所在层1-2,丘地号AT-130.29.102,面积285.5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赵艳涛、蒙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24号楼1单元602室,丘地号A7-130.24.162,面积13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蒙海燕名下的坐落于前郭县鑫宇祥和苑,丘地号A6-102.9.1133,面积62.6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蒙海燕名下的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489**号,丘地号A7-136.16.1033,面积38.34平方米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财保81号申请人高鹏与被申请人赵艳涛、蒙海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赵艳涛、蒙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29幢102号,所在层1-2,丘地号AT-130.29.102,面积285.5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赵艳涛、蒙海燕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24号楼1单元602室,丘地号A7-130.24.162,面积13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蒙海燕名下的坐落于前郭县鑫宇祥和苑,丘地号A6-102.9.1133,面积62.6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蒙海燕名下的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489**号,丘地号A7-136.16.1033,面积38.34平方米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吉072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