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与赤峰昊泽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赤峰昊泽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温,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八里铺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昊泽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6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被告:张帅,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赤峰昊泽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1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昕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