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701号之一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主要负责人:舒特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区××××工业园内四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被申请人:徐海平,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胡长花,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郑建华,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徐红平,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龚顺平。被申请人:龚顺平,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唐秋香,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徐熙熙,女,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瑞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海平、胡长花、郑建华、徐红平、江西省涌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顺平、唐秋香、徐熙熙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学作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