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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严天会与王铭、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会,王铭,周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22号原告:严天会,女,1975年5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46。被告:王铭,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周燕,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天会诉被告王铭、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天会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严天会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