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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邦福、杨邦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福,杨邦荣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邦福,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高中文化,赣州得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信丰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小丽,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邦荣,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高中文化,赣州得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家住信丰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邦福、杨邦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翌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邦福、杨邦荣及杨邦福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赣州“得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福”公司)于2013年8月2日成立,在信丰县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生产加工各类鞋子。被告人杨邦福是公司法人,对公司经营负总责;被告人杨邦荣从事原材料购置和部分销售工作。生产过程中,“得福”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假冒“匡某”品牌生产加工鞋子并销售。其中2015年度“得福”公司以44—45元/双的价格,销售假冒“匡某”鞋子给谢远生17750双,销售价值约78万元。201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得福”公司仓库查扣疑似“匡某”品牌胶鞋33460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据调查“得福”公司销售假冒“匡某”胶鞋价格为38元—45元/双,销售均价41.5元/双。经折算,本案扣押的假冒“匡某”品牌鞋价值约138万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邦荣至信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邦福在侦查阶段委托的辩护人黄某在会见其时,其要求黄某找到杨邦荣,并动员杨邦荣主动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杨邦荣至信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邦福、杨邦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工商登记资料,物流运单,银行流水记录,客户电子文件及订单,耐克公司鉴定证明,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邦福、杨邦荣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邦福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期间,通过辩护律师劝说被告人杨邦荣投案,致使被告人杨邦荣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邦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邦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邦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有33460双鞋并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危害,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杨邦福、杨邦荣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邦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邦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假冒“匡威”品牌鞋子33460双,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晓毅人民陪审员  郭朝亮人民陪审员  林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