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红与被执行人谢宝龙、黄席兰、谢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红,谢宝龙,黄席兰,谢津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红,女。被执行人谢宝龙,男。被执行人黄席兰,男。被执行人谢津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红与被执行人谢宝龙、黄席兰、谢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席兰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