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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建民、常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常荣,张民,郑维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87号申请人:刘建民,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区。被申请人:常荣,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申请人:张民,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申请人:郑维荷,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原告刘建民与被告常荣、张民、郑维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荣、张民、郑维荷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并以陈国文名下的车辆(冀A×××××)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荣、张民、郑维荷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