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迎兵与应庆国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兵,应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迎兵,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被执行人应庆国,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张迎兵与应庆国责令退赔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内2921刑初1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应庆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迎兵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应庆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迎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应庆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迎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