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付长江、XX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长江,XX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长江,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葛疃村**号居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上诉人付长江因与被上诉人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付长江上诉称,被上诉人身份证号码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周村区,原审法院将周村区作为双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履行地错误,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上诉人支付其借款,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的户口簿显示其住址为淄博市周村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