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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朱顺英、田得顺、李牛色健康权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顺英,田得顺,李牛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1执6号申请人:朱顺英,女,哈尼族,文盲,农民,住绿春县。委托代理人:田文忠,男,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绿春县。被执行人:田得顺,男,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绿春县。被执行人:李牛色,女,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绿春县。关于朱顺英与田得顺、李牛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云253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得顺、李牛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顺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398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申请人现已履行1309元,其表示因其父亲刚刚做了颅内肿瘤切除手术,家庭确实困难,剩余的12981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5000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531民初2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