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0号西园商业街B座5楼。法定代表人:陈昱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翊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湾1468-8号。法定代表人: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泽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荣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余小乔审判员 叶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