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国生与刘伟、闫佳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生,刘伟,闫佳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4民初1113号原告:曹国生,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闫佳贺,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曹国生与被告刘伟、闫佳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闫佳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内容详见借款合同),原告将现金130000.00元交付给了二被告,约定于2016年2月16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到期不还承担所借款20%违约责任。现该笔借款早已逾期,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二被告给付26000.00元的违约金。被告刘伟、闫佳贺未答辩。原告曹国生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为2015年11月17日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时间、金额、及还款期限,到期不还应承担所借款项20%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刘伟、闫佳贺放弃答辩权利,通过原告的起诉陈述和所举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刘伟、闫佳贺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曹国生借款合计13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违约责任为承担借款20%的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6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约定给付二被告借款,履行出借义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二被告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二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26000.0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伟、闫佳贺偿还原告曹国生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违约金26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被告刘伟、闫佳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曼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