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杰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杰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640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杰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辩护人万力维,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杰旺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追诉[2016]4号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崔杰旺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2、郭某1、被害单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一,崔杰旺及其辩护人万力维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1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崔杰旺指派张某2拿其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63)到林州市振林区小西环路被害人杨某家中,通过让杨某帮忙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杨某人民币8100元。二、2016年2月1日,在林州市枫树湾歌厅,被告人崔杰旺通过让被害人崔某代还中国民生信用卡(卡号:62×××45)的方式,诈骗崔某人民币25000元。三、2015年12月21日中午,在林州市兆辉电子经营部,被告人崔杰旺通过让被害人郭某1代还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62×××75)的方式,诈骗郭某1人民币10500元。四、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崔杰旺指派张某2拿其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12)到林州市金梦建材馆永吉地板店内,通过让被害人郭某2帮忙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郭某2人民币15608元。五、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崔杰旺伙同王某某、李某1、李某2(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林州市人民路东段李某1经营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的方式骗取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400元。后崔杰旺还款982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崔杰旺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崔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1、乔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崔杰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杰旺辩称,对指控第二起事实无异议;第一、三、四起代还钱的事实都不错,我没有改过密码。我认识到自己错了,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万力维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杰旺的第一起、四起犯罪事实,不能证明银行卡更改过密码,不能证实被告人控制并消费了该笔款项,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的第三起,没有银行流水,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没有前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被告人自幼患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供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血细胞检查报告(2001年2月20日)各一份,血细胞检查报告(2000年11月8日)复印件一份,北京世纪坛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崔杰旺以让被害人杨某、崔某、郭某1、郭某2为其代还信用卡的名义实施诈骗,在杨某、崔某、郭某1、郭某2代崔杰旺还信用卡后,再行刷卡时,发现密码错误。经查询崔杰旺的信用卡交易信息显示,在被害人代崔杰旺还款后,所还款项即被无卡支付,后崔杰旺对信用卡挂失并补办信用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11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崔杰旺指派张某2拿其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63)到林州市振林区小西环路被害人杨某家中,通过让杨某帮忙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杨某人民币8100元。(二)2016年2月1日,在林州市枫树湾歌厅,被告人崔杰旺通过让被害人崔某代还中国民生信用卡(卡号:62×××45)的方式,诈骗崔某人民币25000元。(三)2015年12月21日中午,在林州市兆辉电子经营部,被告人崔杰旺通过让被害人郭某1代还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52×××56)的方式,诈骗郭某1人民币10000元。(四)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崔杰旺指派张某2拿其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48)到林州市金梦建材馆永吉地板店内,通过让被害人郭某2帮忙代还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郭某2人民币156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1)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崔杰旺的基本身份信息。(2)被告人崔杰旺手机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崔杰旺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两次与民生银行客服4006007909的通话记录,及在当日多次与张某2手机号139××××8775通话情况;2016年2月1日于18时许多次与民生银行客服4006695568的通话记录。(3)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明林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崔杰旺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7张。(4)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崔杰旺民生银行信息的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崔杰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信息、交易明细,证明崔杰旺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号62×××27在2015年11月11日,发生挂失费用,2015年11月17日,出现卡片激活信息,新卡号变更为62×××63,卡片激活后,杨某62×××41号银行卡分两次转入15000元;2015年11月29日,出现换卡费用和快递服务费用,卡号变更为62×××24;2015年12月18日发生挂失费用和快递服务费用,新卡号为62×××09;2016年1月5日产生挂失、快递服务费用,新卡号变更为62×××48,2016年1月25日郭某2用卡号为62×××12的银行卡分三次转入20000元,发生快递服务费用;2016年2月1日,出现卡片激活信息,新卡号变更为62×××45,当日崔某62×××647号银行卡转入25000元。经询问银行信用卡负责人,一张信用卡如有副卡,将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卡号,崔杰旺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无副卡。崔杰旺在该行所留手机号码为158××××2444。(5)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情况,证明卡号为62×××41的中国民生银行卡的客户为杨某。(6)被告人崔杰旺在华夏银行所有的银行卡查询及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卡申请手续,证明崔杰旺在华夏银行只有主卡无附属卡,崔杰旺补卡的相关记录,卡号为52×××56的银行卡交易记录。(7)被告人崔杰旺临时寄押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3月11日至3月16日,崔杰旺临时羁押于南昌看守所。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5年11月18日下午1点40分左右,我拿朋友崔杰旺的信用卡到杨某家里还信用卡,崔杰旺本月的账单是三万元,杨某分四笔替他还的,杨某替崔杰旺还一笔钱就会从他的卡中马上刷出这笔款。当杨某还了第三笔8100元时,杨某无法从卡中刷出这笔款,崔杰旺的信用卡提示密码错误,杨某又输了一次密码,还是提示密码错误。我就给崔杰旺打电话,崔杰旺说他的这个信用卡别人正在使用,他没有拿。杨某让我还钱,但是我没有钱。一会儿,杨某打电话叫了他一个伙计过来,让我说还钱的事情,最后我给杨某打了一张欠条。杨某让我带他去我家,我没有告诉他们我家地址,我们县城转了两三圈后他们带我到七彩时尚宾馆,杨某让我找一个担保人,我找到我哥哥郭某,我和郭某都在欠条上签上了名字,后来郭某反悔就把欠条撕了。(2)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11月18号下午两三点的时候,我伙计杨某给我打电话说被骗了8000元,我就去找杨某。到了之后,了解到张某2用杨某的网银替崔杰旺还信用卡,后来还款后,再用POS机刷时,发现密码改了。我们向张某2要钱,张某2没有找到钱。晚上9点左右,张某2说先开个房休息,就在七彩时尚宾馆开了房间,杨某让张某2找一个担保人,张某2就找到他哥哥郭某,张某2写好欠条和郭某都签上了名字,后来郭某反悔,把欠条撕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11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张某2拿着他朋友崔杰旺的信用卡到我家,让我帮他还信用卡,需要还三万元,我就分几次还款,我从这张信用卡上刷了50元,发现信用卡正常,就往信用卡上还了7000元,我又从信用卡上刷了6850元,刷完后我又还了8000元,当我想把这8000元刷出来时,提示密码错误,我问张某2怎么回事,张某2说和他伙计打电话问问,张某2打完电话后也没有说什么,我就和我朋友张某1联系,张某1过来后说应该是被骗了。我让张某2还钱,张某2说没有钱,我、张某1和张某2商量还钱的事,最后我写好一个欠条,张某2在欠条上签了字,我让张某2去找钱,张某2带着我们在林州市转了几圈,没有找到钱,我们说好明天再去找钱,就先住到了七彩宾馆。崔杰旺的卡号是62×××63,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我帮他还钱后,有8100元钱刷不出来。(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2016年2月1日18时许,崔杰旺给我打电话说需要25000元钱给他还信用卡,我有POS机,就答应了。崔杰旺到我朋友上班的枫树湾歌厅找我,我和他进入办公室,他让我给他还25000元。他说还完信用卡后,再立刻刷这张卡把钱刷出来给我,他把信用卡密码告诉了我。我觉得知道了密码,他的卡在我手里,人也在这,然后我就用网银直接转到他给我的这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上,卡号是62×××45,户名崔杰旺。接着我就去上厕所,他在办公室等我,我准备再刷他的卡,还给我钱,再把卡还给他。可是等我回来之后,我就看不着他了。我觉得不对劲儿,就按他给我的密码在POS机上刷他的民生银行卡,显示密码错误。我赶紧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后来他手机就关机了。我又到兴林路工商银行ATM机上试了试他的信用卡,密码错误。我就报案了。(3)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2016年1月25日崔杰旺给我联系说“我让朋友拿着我的信用卡,到你哪里,你先帮我还一下,随后你从卡上把钱刷出来。”我说“行”。当天张某2拿着崔杰旺的信用卡到我店里,张某2把信用卡给我,并告诉我密码。我拿着崔杰旺的信用卡先还了1000元和4000元,又从崔杰旺的信用卡上刷出来4392元,再次往崔杰旺的信用卡上还了15000元,随后刷卡提示密码错误,我就问张某2怎么回事,张某2说需要给崔杰旺联系。张某2给崔杰旺联系后,说联系不上崔杰旺,随后张某2给我写了一下情况说明,并按了手印。崔杰旺给我联系时候用的手机号是158××××2444。崔杰旺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是62×××48,我帮他还款时我的银行卡账号是62×××12。(4)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2015年12月21日中午,崔杰旺到我店里问能否帮忙还信用卡,我说能代还,崔杰旺就拿出他的华夏银行信用卡,让我帮他代还,并告诉我密码,崔杰旺在柜台外面站着,我往崔杰旺的卡上还了12000元,就开始从他卡里往外面刷钱,第一次刷了2000元,POS机开始出小票时,崔杰旺离开了我的视线,我再次刷卡时,提示密码错误。我起身去找崔杰旺,已找不到他了,他的手提包没有顾上拿,我从他手提包里找到了崔杰旺的电话,我给他联系,他说“就当借你的,随后还你”,我说“我都不认识你,你要借我钱,你回来给我打个条也行”,崔杰旺说“一会我就去了。”但没再见过崔杰旺。我不认识崔杰旺,他诈骗后我才知道他叫崔杰旺。崔杰旺的信用卡卡号是52×××56。我帮他还款时的银行账号是62×××77。4、被告人崔杰旺的供述,2016年3月11日在南昌火车站被民警查获关押。2014年7月份左右,我在南京民生银行办了张信用卡,办下来后,这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到中介王*华的手里,他一直在使用。2015年9月份左右,我又重新补办了这张信用卡,后就一直归我自己使用。我有六张信用卡,分别是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中信和工商银行卡在南京王*华的手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在我的包里,民生银行卡在崔旦的手里。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崔旦能帮忙还信用卡,2016年1月20日以后的事,当时我的民生银行卡额度需要还8000元,当天18时左右到崔旦说的枫树湾歌厅见到他,到他的办公室,我给他说需要还25000元,我把民生银行信用卡给了崔旦,他帮我还了25000元,我把卡的用户名及密码写到一张纸上给了崔旦,崔旦说需要等一会才能刷,停了一会,崔旦刷卡一直提示不成功,我说“我再问问民生银行的客服电话,你再问问是不是POS机的问题。”崔旦就去打电话,我打通民生银行的电话,银行说卡正常,我就离开了。卡是通过中介老王办理的,一开始这张卡绑定的是139××××0662,后面更换成158××××2444。我的银行卡加上信用卡太多了,我记不住密码,我需要使用时给客服打电话,更正一下密码就可以,民生银行更换密码要核对我的名字,身份证号。我记不清改过几次密码。我的卡是8000元,还25000元是为了获得好的信用额度。我没有把钱还崔旦,当时我从崔旦那里出来后,就往郑州走了,过年也没有回来。崔旦帮我还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上的钱我套现了,我把钱投资到大富豪上了。2015年11月份或12月份一天,我给张某2快递回来一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我告诉张某2,我联系好地点,让他拿着这张信用卡,让对方帮忙还一下。后张某2就拿着我的这张信用卡去找杨二让他帮忙还款,先还7000元或8000元,就又把钱刷了出来,又还了8000元或7000元,再刷钱时,提示密码错误,张某2给我联系,我联系南京的老王,老王的电话打不通,我给杨二联系,杨二让我赶紧把钱给他,我们没有说通。我给张某2的这张银行卡和让崔旦帮我还的民生银行信用卡是同一张信用卡。杨二帮我还的这张卡南京有一张,我不知道是不是南京哪块消费的。随后我补办了这张卡。我拨打银行客服时,我的信用卡的查询和消费密码正确,没有更改,我信用卡里的钱消费完后,我更改了密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崔杰旺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李某2(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共谋,在林州市人民路李某1经营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内,崔杰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虚假办理分期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方式骗取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400元,后崔杰旺还款982元。案发后,王某某将剩余款项退还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被告人崔杰旺对王某某(“二毛”)的辨认。2、被告人崔杰旺所做的虚假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电脑手续。3、被告人崔杰旺还款记录、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崔杰旺催收记录,证明崔杰旺于2014年8月3日、9月3日还款共982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进行还款。4、同案人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某在案发后将5418元退还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王某某被判决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乔某刚的证言,我们公司和一些手机零售店签订了分期购买手机分期的合作协议,客户在我们有合作的手机门店可以分期购买手机,只需要先交首付款,剩余款项由我公司先全款支付给手机门店,客户再每月分期还我们公司剩余款项李某1杰李某2军等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找到客户任某某和孙某某等人李某1杰所开手机门店办理购买手机分期业务李某1杰等人先把首付款交过后,手机不给客户本人,剩余款项逾期也无人支付给我们公司。我们是2015年8月份发现这一情况的。我们对逾期客户进行调查时,才知道多数客户除个人身份信息是真的,其他信息都是编造的,是为了应付我公司的审核,这些客户在提交了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分期后,首付款李某1杰等人支付,并没有把手机给客户本人,只是给了客户几百元到一千元左右的报酬,并给客户说后期款项也不用管。和孙某某等人分别于2014年6月至8月份期间到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捷迅三星零售店办理了购买手机分期业务,还购买了4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首付款9600元,剩余款项每月按1055元左右还款,李某2军还了4月款外,其余的后期都未还款。2、证李某2的证言,王某某介绍崔杰旺、王一某二人骗取了捷信公司的钱。崔杰旺和王一某都是办理的苹果电脑手机。崔杰旺办理成功后,王某某李某1杰那里得了6000元,后过了三四天,王某某给了我1000元,其中500元是给我的好处费,另外500元让崔杰旺随后找我要用于支付首期的贷款。又过了约1个月,崔杰旺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付首期贷款却找不到王某某,后来我在中心医院附近给了崔杰旺500元。我对王某某说每做一笔手续套现都必须支付捷信公司一至两期贷款,以免捷信公司怀疑是在套现,所以王某某给了我钱让我转交崔杰旺支付首期贷款。崔杰旺知道是诈骗行为,因为在用他的身份做手续之前,我李某1杰和王某某都已经对他说过只是利用他的身份做一个虚假购买电脑的手续,然后就可以套取捷信公司的现金。是王某某介绍崔杰旺李某1杰的手机店做虚假购买电脑手续的。3、证李某1杰的证言,2014年7月份一天,王某某打电话说他有一个伙计要到我店里办理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电脑手续套现。后来崔杰旺到我的店内找我,当时捷信公司的业务员焦某某在我店里,我怕焦某某识破崔杰旺是在套现,所以到店外给了崔杰旺9000元,让他假装付首付。回到店内,我让焦某某给崔杰旺办理手续进行审批,焦某某给崔杰旺办理手续后,崔杰旺假装给我这9000元,我也假装收首付款,然后我对焦某某说崔杰旺付了9600元首付,当时崔杰旺留的工作单位是中铁物流,固定电话也是中铁物流的电话。崔杰旺办理的是价值16000元的苹果电脑,贷款6400元。过了一两天,捷信公司就把6400元贷款打到了我的账上,我留了约400元,剩下的6000元给了王某某。崔杰旺知道是在套现,因为王某某带崔杰旺找我的时候他已经对崔杰旺说是套现。4、证宋某波的证言,我听王某某说利用崔杰旺的身份做虚假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电脑手续骗取捷信公司的现金,他们应该套取了五六千元。(三)被告人崔杰旺的供述,2014年夏天,高某某介绍我认识“老李”、“二毛”,说他们两个人可以办理分期付款购买苹果手机或电脑套现,问我办不办,说办成后“老李”、“二毛”还能给我2000元。后我们就找到“老李”和“二毛”,“二毛”给我介绍了具体办理要求,让我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工作单位及电话,他说套现成功后给我2000元,我便答应了。后他给手机店老板打电话说我要去办手续。打完电话我们去人民路朝周烩菜馆西边的苹果手机店找老板,“二毛”对老板说我想办一个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电脑的手机,老板说他手边现金不够支付首付,让我随后再做手续。第二天中午,我去这个手机店找老板,老板给了我9000元钱让我假装去支付首付,在手机店内一个姓焦的女孩给我办理手续,其中工作单位及固定电话一栏我填的中铁物流公司及其固定电话,这是“二毛”事先让我这样填的,我的个人信息通过捷信公司审批后,我开始假装支付首付款,老板则假装收钱,最终以我的个人信息做了一笔分期付款购买苹果电脑的手机,电脑价值16000元,首付9600元,贷款6400元,老板当时没有给我套现的6400元,他说让我和“二毛”联系,第二天他才能套现。后我给“二毛”说了,“二毛”说不用我管了。后来我给“二毛”打电话要他答应我的2000元,没打通,我又给“老李”打电话,在中医院“老李”给了我一些钱,记得我前后共得了2000元。我还过两次贷款,每次491元。“二毛”、“老李”套现捷信公司的现金是违法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崔杰旺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血细胞检查报告、北京世纪坛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病历,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崔杰旺提出的第一、三、四起其未修改密码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万力维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崔杰旺的第一、三、四起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控制并消费了上述款项,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杰旺认可其杨某郭某1郭某2为其代还信用卡的事实杨某郭某1郭某2的陈述及信用卡交易记录亦可印证,杨某郭某1郭某2为崔杰旺代还信用卡后,所还款项即被无卡支付,上述受害人在再次刷卡时发现信用卡密码错误,之后崔杰旺对信用卡挂失并补领新卡,且崔杰旺并未办理信用卡的副卡,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崔杰旺让他人代还信用卡后,对信用卡上的钱款转移、占有,并办理挂失补办新卡的事实,崔杰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杰旺无前科,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杰旺之前无犯罪记录,在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杰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杰旺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杰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五次骗取他人财物64126元,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崔杰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违法所得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杰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杰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玉东人民币8100元、崔斌人民币25000元、郭泓鑫人民币10000元、郭喜文人民币156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王荣跃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