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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志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明,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251内**号。被执行人申海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南里西区*楼*单元101,***号。董志明与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申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董志明借款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申海军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董志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申海军名下无房产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京NXU0**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申海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志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