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钢与陈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钢,陈勇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019号原告:何钢,男,汉族,1989男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女,汉族,199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何钢与被告陈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中,因被告陈勇同意在年底回来和原告协商处理,原告何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钢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何钢承担。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