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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祥强与宋倩、刘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强,宋倩,刘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29号原告:孟祥强,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倩,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刘岩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系宋倩丈夫,原告孟祥强与被告宋倩、刘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祥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孟祥强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