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祥强与宋倩、刘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强,宋倩,刘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29号原告:孟祥强,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倩,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刘岩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系宋倩丈夫,原告孟祥强与被告宋倩、刘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祥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孟祥强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