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秋润、王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秋润,王晓芳,赵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302号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法定代表人:白建波,董事长。被告:蔡秋润,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晓芳,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赵海,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秋润、王晓芳、赵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其诉讼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世通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