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源云峰皮革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源云峰皮革商行,滕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源云峰皮革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经营者:连素英,业主。被执行人:滕建月,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源云峰皮革商行与被执行人滕建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建月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源云峰皮革商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滕建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