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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巨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巨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巨宽,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巨宽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巨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份的一天,在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胡某某经营的啤酒批发店内,被告人苏巨宽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约0.08克;2.2016年7月初的一天,在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辽阳道口附近,被告人苏巨宽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约0.08克;3.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北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告人苏巨宽以人民币57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约0.08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巨宽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苏巨宽进行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苏巨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巨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巨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巨宽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巨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巨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1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晓光审 判 员  黎旭阳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