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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恒山与俞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恒山,俞泽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30号原告:周恒山,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定徽省定远县。被告:俞泽兵(又名俞斌),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周恒山诉被告俞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恒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恒山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