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卜占亮马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峥,卜占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峥,男,2005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卜占亮,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2月、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卜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马峥、卜占亮连带退赔被害人涂某林损失2125元(扣押的赃款1100元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涂江林,剩余款项二被告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马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峥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马峥申请撤回上诉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峥、原审被告人卜占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马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峥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