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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3、曹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曹某,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772号原告张某1,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曹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3,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4,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5,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曹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