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3、曹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曹某,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772号原告张某1,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曹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3,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4,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5,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曹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