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谭业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业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业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本市江汉区。2017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业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业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凌晨0时22分许,被告人谭业涛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硚口区汉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汉西北路2号门前路段时,遇李某在道路东侧公交专用车道内占用道路冲洗杨某违法停放在此的鄂A×××××号薄荷青色出租车。由于被告人谭业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出租车左侧后部及李某身体接触,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谭业涛驾车驶离现场。2017年1月11日,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业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李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谭业涛到硚口区交通大队投案。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谭业涛与被害人李某的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年4月28日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业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杨某、蔡某、张某、王某、涂某、唐某、冯某、吴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及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城市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处理讨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中山医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材料、被告人谭业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业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业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谭业涛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谭业涛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其所在辖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愿意对被告人谭业涛监管的材料,对被告人谭业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业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业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