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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乾坤与邓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乾坤,邓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乾坤。被执行人邓凯兵。申请执行人张乾坤与被执行人邓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邓凯兵欠原告张乾坤建筑材料款18000元,定于2016年中秋节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邓凯兵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乾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凯兵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凯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邓凯兵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乾坤18000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邓凯兵发现被执行人张乾坤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