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符丛刚、段斌诉杨秀贵、杨秀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丛刚,段斌,杨秀贵,杨秀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366号原告:符丛刚,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原告:段斌,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秀贵,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杨秀华,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符丛刚、段斌与被告杨秀贵、杨秀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丛刚、段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贵、杨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丛刚、段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杨秀贵、杨秀华双倍返还符丛刚、段斌各自交纳的合同押金共40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4日签订《房屋建筑单包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符丛刚、段斌承包杨秀贵、杨秀华发包的位于乐昌市工业大道的岭南壹号公馆房建工程。符丛刚、段斌依约定向杨秀贵、杨秀华交纳了200000元合同押金,若2016年3月30日此工程不能开工,杨秀贵、杨秀华应在十天内双倍返还符丛刚、段斌交纳的合同押金。现工程仍未开工,杨秀贵、杨秀华已违反合同约定,经符丛刚、段斌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杨秀贵、杨秀华均未予答辩。符丛刚、段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材料: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各1份;2、房屋建筑单包工承包合同1份;3、收条2份;4、银行卡复印件1份。杨秀贵、杨秀华均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于符丛刚、段斌递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符丛刚、段斌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客观、真实与符丛刚、段斌的陈述基本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4日,杨秀贵、杨秀华与符丛刚、段斌签订了《房屋建筑单包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杨秀贵、杨秀华将广东省乐昌市正高置业有限公司岭南壹号公馆所承建的约4万平方米的房建工程以单包工的方式承包给符丛刚、段斌;符丛刚、段斌向杨秀贵、杨秀华交纳200000元押金,若2016年3月20日不能按期开工,符丛刚、段斌应在十天内双倍返还合同押金。同日,符丛刚、段斌各自向杨秀贵、杨秀华支付了100000元,杨秀贵、杨秀华向其分别出具收条各1份,注明:“今收到符丛刚(段斌)交来乐昌岭南壹号公馆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银行转账款,收款人杨秀贵、杨秀华,2016年1月24日”。2016年3月30日,该工程未按期开工,符丛刚、段斌多次向杨秀贵、杨秀华催讨还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杨秀贵、杨秀华与符丛刚、段斌签订的《房屋建筑单包工承包合同》其实质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丛刚、段斌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杨秀贵、杨秀华应当将取得200000元返还给符丛刚、段斌。符丛刚、段斌主张双倍返还40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秀贵、杨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符丛刚100000元、段斌100000元;二、驳回符丛刚、段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杨秀贵、杨秀华负担2150元,由符丛刚、段斌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人: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