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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齐述光与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述光,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404号原告:齐述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林。被告: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林。原告齐述光诉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齐述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齐述光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述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齐述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