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雍玲与丁新峰、丁雪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玲,丁新峰,丁雪恒,姚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55号之一申请人雍玲,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丁新峰,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丁雪恒,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姚冰,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雍玲诉丁新峰、丁雪恒、姚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新峰、丁雪恒、姚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雍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22.5元、及本案执行费519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文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新峰、丁雪恒、姚冰银行存款3585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