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力加才郎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加才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海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力加才郎,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海晏县,藏族,文盲,无业,现住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号。身份证号码:6322231978********。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海晏县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延鹏,海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海晏县人民检察院以晏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力加才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力加才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6月1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力加才郎酒后驾驶青BP77**号小轿车在海北州西海镇金昊宾馆门口停车场倒车时撞倒了被害人多杰停放在后面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其血醇浓度为37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力加才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力加才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力加才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力加才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审判员 熊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富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