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区洛浦街奥林匹克花园8090休闲饮料店门口,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邹某发生争执,后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邹某打伤(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吴某、万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穗番公(司)鉴(伤)字[2017]00463号、004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