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与程乐静、胡海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程乐静,胡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被执行人:程乐静。被执行人:胡海生。本院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支行申请对程乐静、胡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财产保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7)甘0502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海生名下有宝马牌车和丰田牌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胡海生名下宝马车一辆;2.查封被执行人胡海生名下丰田牌车一辆。上述两辆车的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