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2号李某1:你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08年7月间,你因对拆迁补偿不满,为阻止拆迁,编造其在家中准备了汽油瓶、煤气罐等爆炸物,要在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时引燃爆炸物的虚假信息。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侯某、曹某、张某、梁某1、李某2、梁某2、李某3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助燃剂检验报告、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因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为阻止政府依法拆迁,编造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