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王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王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被执行人王占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占德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