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刘铁、白牡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刘铁,白牡丹,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6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大兴综合楼内。负责人:朱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秉辰,公民身份号码×××,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22号楼3单元206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天骄明珠小区13号楼2单元703室。委托代理人:安俊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二十二街坊1-3-405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兴雅润家园小区16号楼3单元405室。被告:刘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牡丹,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5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5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恩克,职务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刘铁、白牡丹、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