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微微、屠优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微微,屠优婉,刘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姚微微,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屠优婉,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刘听江,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姚微微与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姚微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支付执行款1310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94.5元,执行费155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尚应支付执行款1310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94.5元,执行费1550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听江名下持有宁波江东海晨食府餐馆100%的股权,该企业实际未经营。现被执行人屠优婉、刘听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微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