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林金文与乌鲁木齐盛世路源钢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文,乌鲁木齐盛世路源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文,男,195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钟翠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世路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54号迎宾丽舍10号楼1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曾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1547-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世路源钢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6.21元;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