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其红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红,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周其红,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东门大桥东侧。本案在执行周其红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王会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