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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玉廷、崔胜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廷,崔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廷,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崔胜富,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廷与被执行人崔胜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