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旭梅与殷二彪、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梅,殷二彪,刘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585号原告:张旭梅,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被告:殷二彪,男,约41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农民。被告:刘建英,女,约36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农民。原告张旭梅与被告殷二彪、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旭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张旭梅负担。审判员 左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