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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游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287号申请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广场西侧建设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13308250026282565)被执行人: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星西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X0981901-2)申请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浙082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现因该行为暂无法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28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为可以再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