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拓建东、王积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拓建东,王积功,张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082XXXX法定代表人任明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涛,系该行清收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拓建东,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积功,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自福,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拓建东、王积功、张自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不再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