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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京婵与尚彦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京婵,尚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财保4号申请人:孙京婵,女,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尚彦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京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彦江所有的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孙京婵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京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尚彦江所有的小型轿车1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冬